張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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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靜:從證人的意見證詞談法律的解釋
法律學或法學這一門大學問,底下有諸多分支的學門,例如憲法學、行政法學、民法學、刑法學、民事訴訟法學、刑事訴訟法學,這研究六法全書中六法中的任一法,都是法律學說上的實證法學,然而法律學不僅是研究實證法或實定法(positive law)而已,即使是研究實證法,它也有許多相關的科際學門,而不僅只相對應自然法(natural law)學的研究而已,例如法律人類學、法律社會學、法律經濟學、法律政治學、比較法學、國際法學、法律思想史、法制史、法律實證研究及犯罪學、立法學等等。今天,因為柯文哲的案子(下稱柯文哲案),證人胡方瓊的出庭作證所說的,引發的法律效應與爭議,讓我想談一談法解釋學,它可以說是法理學(也稱法律哲學)下的一個分支,也可稱之為法釋義學或法學方法論。
張靜:司法正義不僅應實現,且應在人民眼下實現
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於今年4月18日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推動法庭直播,而於5月23日逕付二讀,但前後迄今二十來天,法界團體幾乎一面倒的反對,包括法官協會、女法官協會、檢察官協會、檢察官非正式立案組織劍青檢改、台北律師公會、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、台灣法學會及中華人權協會等。然而,法庭直播真的是台灣司法人及法律人心中所認為的洪水猛獸、罪大惡極嗎?
張靜:只准檢警調偵查大公開,不准律師洩密
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:「偵查,不公開之。」所以所有的偵查作為、內容與結果在檢察官未起訴前,是不應公開的。但偵查不公開之規定,卻只是針對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所為之規範,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:「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、辯護人、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,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,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,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。」故包括法醫、義務法醫、檢驗員、書記官、錄事、法警、送公文與卷宗之工友、公務車司機等跟隨或配合檢警調偵辦刑事案件之人員,都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義務。